5月7日,省司法厅公布省林业和草原局起草的《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代拟稿)》及其说明,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代拟稿明确提出,禁止擅自砍伐、擅自移植以及刻划、钉钉、攀树、折枝、挖根、剥树皮等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省林业和草原局在说明中介绍,古树名木是森林资源中的瑰宝,是自然界和前人留下的珍贵遗产,客观记录和生动反映了社会发展和自然变迁的痕迹。古树名木也是珍贵的植物基因资源、宝贵的景观资源、独特的生态文化资源,具有多方面的重要价值。
我省古树名木资源较为丰富,根据2018年完成的第二次普查结果,全省共有古树名木资源70308株,其中古树70214株,名木94株。《条例》草案代拟稿明确界定,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条例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及科研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根据树龄大小,古树被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而名木则按照一级古树保护。同时,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树木,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实施保护。
针对现行管理体制下林业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权责范围划分不够清晰的问题,《条例》草案代拟稿规定林业和草原、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城市、镇规划区范围为界限,分别负责城市、镇规划区外和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为了对古树名木砍伐进行严格规范管理,《条例》草案代拟稿明确禁止擅自砍伐古树名木,并对特殊情况下允许砍伐的两类情形作了规定。对于擅自砍伐或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条例》草案代拟稿提出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按规定处以罚款,“擅自砍伐特级古树的,每株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砍伐一级古树或名木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记者吴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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